条文解读

条文解读

本条区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种情况,对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作了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人民检察院和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最基本内容。规定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是基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只有在控方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另一方面,这也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刑事诉讼由人民检察院、自诉人提出,其主张被告人有罪,自然应由其对其主张予以证明。这里规定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是从审判角度规定的。在诉讼中,收集证据的工作主要是由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实施的。根据本条的规定,无论在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都必须达到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确实、充分的程度。相应来说,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据以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

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本条的规定,还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规定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并不是要求人民检察院只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同时也是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要遵循客观公正原则,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还是无罪、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所有证据综合判断,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二是不能否定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审查证据的义务。为确保人民法院公正作出判决,人民法院不能只消极审查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也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三是规定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向司法机关提出证据。比如本法第四十一条就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还可以要求司法机关进行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不过,应当注意的是,这种提供证据的活动,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是辩护人的职责,其目的主要是为反驳控方的指控,而不是为证明自己无罪。他们不行使这项权利,不能导致他有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提出了辩解材料或者证据,人民法院必须查证核实。(https://www.daowen.com)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