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决定书后的三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在取消收容审查措施的同时,考虑到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的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和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限过短,而且逮捕条件规定较严格,对有些较为复杂的案件,公安机关难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请批准逮捕的情况,为解决实践中的困难,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作了修改,区别不同情况,对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限作了调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