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精神、心理健康是人体健康的重要指标,这一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社会的关注。精神病人所患疾病种类和行为表现方式多样,有的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有的能够部分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有的则有时能控制、有时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对这些精神病人要关心、照顾和治疗,对其中一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规定,更多的是侧重于对精神病人的关怀和保护,同时避免他们继续危害社会。这也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由于刑法这一规定比较原则,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具体程序,实际执行中面临一些问题:一是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一般病情都较为严重,对他们的看管和治疗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较强的专业知识,往往家属或监护人不具备条件和无力承担,结果导致对这些精神病人要么疏于照顾、治疗,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要么其家属或监护人担心他们实施危害行为,将他们长期封闭在家中,使他们得不到有效的治疗、应有的关心和照顾,其基本权利得不到根本保障。二是刑法只规定了“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对于适用于哪些精神病人、具体的提起、决定程序和执行机构以及在执行过程中治疗效果的评估等基本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实践中一般都是由公安机关根据情况裁量,结果造成各地执法标准不统一,有的地方该强制医疗的没有强制医疗。为了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有序,充分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明确了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决定程序、解除程序,在审理程序中设置了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程序,同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