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过程中,立法机关经过深入和慎重的研究,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这一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成分,是在对刑事诉讼执行的经验教训总结基础上提出的。根据这一原则,在相关条文中相应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对任何人的定罪权只属于人民法院,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二是明确了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三是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一原则和相关规定,有利于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有利于克服办案人员的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的错误做法和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现象,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