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条文解读

建立被告人因病不能出庭案件的缺席审判制度,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避免因时过境迁导致证人记忆减退、实物证据变质灭失等情形发生,可以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尽快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因此,总体上看,该制度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完善刑事审判制度是必要的,但因为被告人不能出席法庭,刑事审判程序中规定的讯问被告人的环节和被告人提出证据、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不能予以充分保障。相对于被告人出庭的审判,缺席审判终归是一种有 “天然缺陷”的程序制度,只能作为被告人审判时应当在场的例外、补充情形而存在,对其适用需要慎重,要严格限制条件,并且对被告人的权利给予充分的保障和救济。

根据本条规定,被告人因病不能出庭案件的缺席审判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因患严重疾病不能出庭,法院首先得依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根据情况决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时,才存在缺席审理的可能。

二是需经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同意才能恢复审理。这里的“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的被告人负有监护义务的人,如被告人的配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这里的“近亲属”是指被告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根据本条规定,只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案件审理,也就是放弃法庭审理的在场权时,才能缺席审理。

在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这就赋予了人民法院一定的程序选择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缺席审理。实践中,案件的证据情况,被告人不出庭对查明案情的影响,被害人等其他当事人对缺席审理的意见,缺席审理可能的效果等,都可以是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缺席审理的考虑因素。

在本条的理解适用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因为刑事诉讼的性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保障被告人放弃权利的自愿性,避免违背被告人的意愿进行缺席审理的情形发生。(https://www.daowen.com)

第二,被告人的辩护权应依法予以保障。被告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随时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可以出庭为其辩护。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但符合法律援助情形和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在人民法院缺席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因身体状况好转而申请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出庭。当然,被告人出庭前法院依法已经进行的审理活动是有效的。

第四,人民法院对于缺席审理的案件,在作出判决时,也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判决。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能因系缺席审理而降低证明标准。

第五,被告人的权利救济应依法予以保障。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至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的规定,也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再审等。

第六,对于其他没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被告人因病不能出庭案件的缺席审判是一种特殊的法庭审理程序,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该特别规定,对于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则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