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北京等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为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该办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规定将签署具结书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以得到从宽处理的必要条件之一。具结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传统制度,旧时主要是指对官署提出表示负责保证的文件,也就是对自己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具结与写保证书具有类似的作用。具结在我国古代被广泛运用于民间纠纷案件的处理。具结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延续至今,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行政诉讼法等许多法律条文中,均有“具结悔过”的规定,如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将签署具结书作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认罪认罚,此时具结书起到的是保证作用,具结人通过签署具结书表明自己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作出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这样规定既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过的机会,也保证具结人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认罪认罚。为确保具结书签署的真实性、合法性,该办法还进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同时还规定了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情形。认罪认罚制度中律师参与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介绍有关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让其了解有关法律责任规定,讲解有关法律程序,告知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等,使犯罪嫌疑人能够了解选择认罪认罚的利弊得失,认识到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作出正确的选择;另一方面,签署具结书时律师在场能够保证办案活动依法进行,防止办案人员给予犯罪嫌疑人不必要压力,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https://www.daowen.com)

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制度时,虽然在总则中没有将签署具结书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必要条件之一,但在具体适用认罪认罚时明确规定,除几种特殊情况外,应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院校和社会公众的建议,将“辩护人”改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同时将试点办法中不适用认罪认罚的情形改为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这样修改主要是考虑到,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等,虽然在认识能力上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但仍然具备一定的识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如果本人犯罪后能够认罪认罚,也应当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但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