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本条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群众告状无门,对犯罪打击不力的实际情况,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出于各种原因,对原本应该立案的案件不立案,这种情况的出现有复杂的原因,有的是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不愿做细致的调查工作;也有的是警力不足,人少案多,对一些案件顾不过来;也存在个别徇私枉法,接受了当事人的好处,对一些犯罪有意不予追究的情况,等等,使群众告状无门,打击犯罪不力,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为了保证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打击犯罪,1996年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本条规定,加强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的监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