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在刑事诉讼法乃至各个法律领域,都已经形成了一系列较为固定的法律用语,这些法律用语都有固定的含意。对这些法律用语的含意作出明确的解释性规定,有利于避免在使用中产生歧义,有利于对刑事诉讼法的正确理解和执行。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当时的法律将被害人归入“诉讼参与人”。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诉讼代理人”含意的规定,同时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体现了对被害人诉讼地位的认识变化,强化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2012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本条的规定未作修改。

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本条中“侦查”的含意作了修改。这样修改,主要是为了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衔接,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与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的“调查职权”相区别,避免混淆。监察法第三章规定了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第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为了区别于监察机关的“调查职权”,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的含意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来规定的“专门调查工作”的表述。同时,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修改为“对于刑事案件”,强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活动是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的,与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的调查活动相区别。(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