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的规定。

公诉案件是国家追诉犯罪的案件,因此,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有关机关履行代表国家追诉犯罪职责,应起主导作用。双方当事人无论是自行和解还是在有关机关主持下和解,都不能自行制作和解协议,而是需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听取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和解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有无被胁迫的情况以及和解的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理,如有无过分索赔或赔偿不够、违反法律的内容等,并由有关机关主持制作和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双方严格按协议执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