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将对上诉和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作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的一般原则加以规定。也就是说,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原则上都要开庭。我国实行二审终审的刑事审判制度,第二审的任务是通过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进行全面审查,查明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作出二审裁判,维护正确的判决、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不开庭审理,不利于发现错误、改正错误,难以做到准确地惩罚犯罪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同时考虑到有些二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没有必要一律开庭审理,为简便诉讼,提高诉讼效率,本条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即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近十几年的司法实践证明,有些地方审理二审的上诉、抗诉案件,大多通过书面审就作出判决,原则上不开庭审理。这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有所不符。为了更好地完成二审的任务,充分体现二审全面审查的特点,保证案件的质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冤假错案,也为便于司法机关实践中具体判断操作,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本条第一款明确增加了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三个内容:第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或者证据有异议并提出上诉,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第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体现了少杀、慎杀的原则。第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或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考虑到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其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开庭审理可以保障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充分发表意见,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同时人民检察院又是公诉机关,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辩论,被告人也可在法庭上充分为自己辩护,保证判决的公正,本款保留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的规定。本条第一款将应当开庭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就应当开庭审理。从条文本身的规定看,2012年修改比1996年刑事诉讼法原条文规定范围缩小了,但其精神是一致的,并更具有可操作性。这样规定的目的,有利于纠正实践中该开庭而不开庭的做法,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体现了对死刑案件格外慎重的态度,更好地保证案件质量。

为了便利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解决一些实际困难,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这既便于诉讼参与人到庭参加诉讼,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便于被告人犯罪行为实施地的群众参加公开审判,受到法制教育。(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