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是为了发挥集体智慧,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避免单个人的意见可能出现的错误。合议庭由数名法官或陪审员组成,每个人对案件的处理都有发表意见的平等权利,为了方便合议庭意见分歧时作出判决,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延续了这一规定,只作了文字修改,将“少数服从多数”修改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2012年和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本条规定未作修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