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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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