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2026年02月06日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日折抵管制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程度与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不同,在强制措施执行中的处遇也不同。从与刑罚的比较来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管制的强度相似,但明显低于拘役、有期徒刑,因此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在折抵标准上应当低于羁押措施,规定不同的折抵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的计算方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判决开始执行的当日起计算,当日包括在刑期之内;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一日,或者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这里所说的“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被送交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之日,而不是指判决生效的日期。对于虽已作出有罪判决,但犯罪分子尚未交付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的,还不能算判决执行之日,不能开始计算刑期。(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