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两处修改:(1)将原来规定作了文字修改。(2)增加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在实践中,由于许多犯罪嫌疑人在押,对有关司法人员情况的了解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不能保障要求回避的权利的行使。举例说明一下,如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并规定,违反了上述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如果一方当事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而在押,对于司法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具有接受请客送礼的行为,就很难知晓,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这一规定也就形同虚设。2012年修订增加的本款规定,正是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案件能公正审理的角度去加以设置和完善的。因为即使当事人在押,他的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的行为能力并没有受到限制,能对司法人员的情况和是否具有违反规定会见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接受请客送礼的行为有所洞察和了解。为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回避或者就有关回避的问题申请复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