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2026年02月06日
立法背景
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享有相应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以便能够充分地表达意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律也有这方面的规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不包括被害人,被害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判决有不同意见,不能提出上诉,没有上诉权。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中将被害人增加规定为诉讼当事人,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相应享有更多的诉讼权利。考虑到对犯罪人实行追诉主要是国家公诉机关的职权(自诉案件除外),如果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在理论和实际操作上都有障碍,而且可能使“上诉不加刑”原则名存实亡,被害人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自己的主张,因此没有增加规定被害人的上诉权。被害人对第一审判决有意见的,就必然要通过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条根据这些情况,明确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通知请求人。2012年和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未作修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