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本条规定。

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启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程序。这一程序由控辩审三方参与,以查明证据收集是否合法为目的,与其他庭审程序相对独立,有的学者称为“审判中的审判”。法律需要对这一程序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可以用何种方式举证作出规定,以便于调查程序的进行。作为不同于对定罪量刑事实的法庭调查的特别调查程序,还需要通知了解证据收集过程的特定人员出庭说明有关情况。本条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参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明确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还对法庭调查程序中侦查人员等出庭说明情况作了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