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关于罚金刑的执行,1979年刑事诉讼法即对罚金刑的执行作了规定,“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1996年、2012年都未作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刑法中关于罚金刑的规定是一致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执行中,有关方面反映,一些案件出现罚金执行难,空判率高,影响司法权威的情况。造成罚金空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判决时罚金数额超出犯罪分子的个人经济能力,有的是罚金执行机制不健全,该执行没有完全执行,也有的是犯罪分子经济状况发生变化,难以再执行原判决确定的罚金。为此,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针对上述情况对刑法关于罚金刑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在减免罚金之外增加延期缴纳的处理,并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具体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作出裁定。为与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罚金刑执行的规定相衔接,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法中对该条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衔接性规定修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