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一般案件审查起诉讯问和听取意见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第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参照侦查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讯问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成笔录。
第二,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其中,“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案件处理情况的意见,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的意见,包括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是否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的意见,被害人对自己受侵害情况的意见、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赔偿的要求等实体性意见。二是听取关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程序性的意见,包括对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情况、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是否需要补充侦查调取新证据等发表的意见。
第三,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对有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人民检察院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有关情况,都必须详细记录在案。对于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案件情况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随案附卷。这样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审查起诉的程序,有利于统一司法实践,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切实的程序保障。
第二款是关于认罪认罚案件审查起诉时告知义务及听取意见的规定。
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时,还应当做到以下要求:第一,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这里的“诉讼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程序性的权利,如有权委托辩护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提供辩护,约见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等。“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是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及其他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如对有关犯罪的刑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自首和立功等;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的要签署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等。明确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第二,明确有关事项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为保证认罪认罚案件的自愿性、真实性,法律明确要求以下事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把有关意见记录在案。具体包括以下四项:一是,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这里所说的“涉嫌的犯罪事实”是指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移送起诉后,经人民检察院审查拟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但必须已经达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罪名”是指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拟指控的具体犯罪的名称。“适用的法律规定”是指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拟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具体量刑建议及适用的审判程序的建议等。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会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所以有必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https://www.daowen.com)
二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所谓“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处以较短的刑期,从轻处罚的情形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如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犯罪后有自首、立功情节的等。“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减轻处罚的情形也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如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有自首、立功情节,防卫过当的等。“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的人确定其有罪,但免除其刑罚处罚,免除处罚的情形也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如刑法总则规定的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预备犯、中止犯、从犯,犯罪后有自首、立功情节的等。人民检察院对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也涉及犯罪嫌疑人承担的法律后果,需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三是,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由于认罪认罚案件是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也没有异议,并且已经接受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因此,法庭审理程序一般都比较简化,并区别案件不同情况分别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或者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他第一审案件,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也不能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根据本法的规定,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的适用需要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因此,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四是,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包括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需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其他情形。对此既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也可以由检察官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自行决定。
第三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了解案情提供便利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规定需要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值班律师需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值班律师不是犯罪嫌疑人委托或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的律师,在担任值班律师时,可能并不了解特定案件的情况,无法提出意见。为了便于值班律师参与诉讼,发挥有效作用,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有必要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这些便利包括允许值班律师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值班律师介绍案件有关情况及证据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