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为了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国家鼓励对违法犯罪的控告、报案和举报。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控告、检举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控告、检举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检举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检举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检举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控告人、检举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虽然上述规定对有关单位和公民的检举和控告作出了规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没有规定,缺乏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规定等,不利于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针对这些情况,1996年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根据实践中案件来源的实际情况,增加了“报案”的规定,并将原规定的“检举”修改为“举报”;二是为了鼓励公民同犯罪进行斗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更有利于惩罚犯罪,增加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规定;三是为了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扩大了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的范围,增加了对报案、控告、举报行为保密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