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人民陪审员参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是人民参与审判工作,发挥国家主人翁作用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贯彻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法院实行陪审制度作了具体规定。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的内容,在作必要的修改完善后纳入了该法。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对于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此外,该法还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任期、权利义务、退出与惩戒、培训、待遇等作了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