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2026年02月06日
立法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
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但是对于是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还是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采用比较多的是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这一做法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有的原审人民法院在之前的判决、裁定作出过程中对案件情况、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已作了充分讨论,有的还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了比较固定的看法和认识,由其再审难以改变原有的认识并纠正错误,不利于保证再审案件质量;也有部分被指令再审的案件,原来的判决、裁定之所以出现错误,之所以被发回重审,是由于原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等行为或者受当地有关部门、领导同志个人干涉,如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仍然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保证再审案件得以公正审理,保证案件质量,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本条的规定,明确原则上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时,考虑到有的案件因特殊情况,由原审法院以外的法院审理并不适宜,在能够保证公正审判情况下,由原审法院再审更为方便高效,可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因此作了例外规定: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对于这种情况,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再审案件的具体情况严格掌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