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根据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在确认被不起诉人有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虽然这是一种无罪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其人身、财产也不作实体上的处分,但人民检察院有提出对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如果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事实,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的,可以申诉。

第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对于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将复查决定同时抄送公安机关。这里的“复查决定”,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经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确实存在“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不起诉决定没有错误,依法予以维持;二是经复查认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确实不构成犯罪,之前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依法撤销之前的不起诉决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经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不应当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之前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