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2012年3月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本条作了补充修改:将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统一规定为社区矫正机构。
管制是主刑的一种,是对罪犯不予关押,强制其履行一定义务,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改造的刑罚。管制是唯一不完全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相对开放的主刑刑种。原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先不予关押,而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考察的刑罚执行方式。原刑法规定,对被判处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考察;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假释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实行有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原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https://www.daowen.com)
原来的法律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或考察监督,从多年来具体执行的司法实践看,这种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是随着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人口流动性增大,基层管理工作任务更重,难度更大,管制、缓刑、假释等在实际执行中难以落到实处,往往流于形式,对罪犯疏于监管;二是公安机关本身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任务,再对这些罪犯进行日常监管,难以承担;三是由于实际执行不到位,限制了司法机关适用管制刑以及缓刑、假释,使之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四是公安机关执行或考察监督,侧重于管理和违规的处罚,难以对这些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教,不利于他们早日回归社会、融入社会。针对这些情况,近年来有关部门从社会管理创新、创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对刑罚执行制度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2003年有关部门在一些地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又进一步在全国试行,取得了积极的成果。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对罪犯有针对性的监管、帮教,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考虑到以上因素,修改了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规定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本条作了相应修改,以与刑法有关规定相一致。同时,考虑到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方式与管制、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相类似,因此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也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