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规定了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管辖。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有利于及时收集证据,查明案情,也有利于利害关系人就近参加诉讼,便于群众旁听案件的审理。同时考虑到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的特别程序,实践经验还不足,且又是在被告人不归案的情况下进行的审理程序,为了慎重起见,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是公告程序。没收程序主要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情况下,针对其违法所得的财产进行的审理。为了保证财产利害关系人及时知悉审理活动,及时参加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加了公告程序。在公告期间,与财产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是法院的审理程序。人民检察院提出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的申请,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为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利害关系人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保证公平、公正的审理程序,专门规定有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