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在给人们经济活动和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逃匿和隐匿财产创造了条件,尤其是腐败犯罪、恐怖犯罪等重大犯罪的跨国性、国际性因素不断增多,流动性增强,加大了对犯罪的打击难度。腐败犯罪、恐怖犯罪等重大犯罪对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已成为全球需要加强合作,联手应对的严峻挑战。为此,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年12月10日中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了该公约;2001年9月29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1267号和第1373号决议。上述公约与决议,要求各成员国积极采取措施,追缴犯罪资产,并规定了跨国合作机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些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由于我国法律当时没有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难以进行,有些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用于犯罪的财产难以处理,既不利于打击这类犯罪,也不利于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的及时保护。为解决这一问题,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对犯罪所得及时采取追缴措施,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明确了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申请、公告、审理和救济程序。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https://www.daowen.com)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