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规范审判的组织形式,是审判机关依法进行审判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以外,应当由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一人至三人、人民陪审员二人至四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本条进行了如下修改:一是将“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二是增加规定“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三是针对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陪审员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将“由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改为“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将“由审判员一人至三人、人民陪审员二人至四人组成合议庭”改为“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未对本条规定作出修改。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权利义务与参审范围等相关内容。因此,有必要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中对人民法院合议庭人员构成作出修改,与人民陪审员法相衔接。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和速裁程序试点的经验,在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了速裁程序,本条也在独任审判适用情形中作了相应衔接。(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