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等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本条相应对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作出了规定。本条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的规定。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未作修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