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2026年02月06日
立法背景
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什么规定,违反规定如何处理没作明确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把被监视居住的对象关进看守所、拘留所,有的则在招待所、旅馆,甚至在私设的“小黑屋”搞所谓的监视居住,把监视居住搞成了变相羁押。这不仅与刑事诉讼法当初设计监视居住措施的初衷相距甚远,而且也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使监视居住作为一种非关押的强制措施更便于操作,对被监视居住的人的行为规范作明确规定,使其明白应当遵守什么规定,违反规定会有什么后果,同时也为了便于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督,1996年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1996年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进一步发展变化,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员的流动性进一步加强,科技的发展和犯罪形势的变化也导致一些传统的监督管理措施不能有效保障监视居住的效果,需要作出适当调整,以增强监视居住措施的针对性,更有效地防止出现社会危险性,保障诉讼顺利进行。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以下几处补充修改:一是,将“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无固定住所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统一明确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是,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的规定后增加不得“通信”的要求;三是,增加了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的要求;四是,增加规定,对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需要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先行拘留。(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