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2026年02月06日
立法背景
2012年3月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本条作了修改,增加规定:执行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的,应当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和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罪和漏罪作出判决,再依法把两个犯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执行机关发现上述两种情况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予以减刑或者假释。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时规定了执行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的,应当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由裁定后监督提前到裁定前,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也有助于人民法院及时获取更多的情况和意见,作出正确的裁定。本条规定了处理罪犯服刑期间发现新罪、漏罪和对罪犯减刑、假释的具体程序,明确了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机关在处理新罪、漏罪和决定减刑、假释工作中的职责,为他们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