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2026年02月06日
立法背景
刑事诉讼活动,无论从惩治犯罪还是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说,都应当及时进行,对于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都要有明确的期限,防止使公民的人身权利等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以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1979年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期限。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针对实际执行中司法实务部门掌握不一的问题,以及对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的诉讼活动如何进行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以及采取措施后的诉讼活动如何进行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明确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并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的程序作出明确要求,有利于督促办案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及时结案,防止办案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后,出现所谓的“候而不审”的现象,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或者在超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后不解除相关措施,或者有的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不了了之,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作为案件最终处理的情况。1996年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采取措施后的要求是恰当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