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2026年02月06日
立法背景
本条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的规定。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时,国家安全部还未设立。根据斗争形势的需要,为了更好地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安全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1983年9月2日通过了《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对国家安全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力、对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为适应总体国家安全观需要,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委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1993年国家安全法修订为反间谍法)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的内容,经研究修改纳入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本条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