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2026年02月06日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的一般规定。“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审查要求,在一个月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是指案情重大或者案件情况复杂,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结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的审查期限。
第二款是关于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如何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本款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的规定。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通过审查阅卷、核实证据,在一个月以内基本上可以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半个月后一般也可以审查完毕作出决定。但是,对于审查起诉过程中依法改变管辖后的案件,如果让接收案件的检察机关仍按剩余的审查起诉期限办案,显然存在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吸收了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中第六条的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的规定,以利于人民检察院有充分的时间审查案件。
改变管辖,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或者案件需要依法调整管辖的情况。如果发生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有关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的情形,接收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案件之日起,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办案期限,即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https://www.daowen.com)
实践中需注意的是,本条对速裁程序审查起诉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保证速裁程序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