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2026年02月06日
立法背景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考虑到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主要是由于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诉讼程序,通过重新审理纠正原审的错误或缺陷,如果仍由原来的审判组织审理,可能会由于对案件存在成见或者有先入为主的情况,从而可能影响案件重新审判时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因此,为了慎重起见,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对于原第一审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考虑到发回重审的案件是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或者是原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慎重审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了保证案件重新审判的质量,也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2012年和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均只对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