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在开庭审理的过程必然需要检察人员在场支持公诉,必要时检察人员和被告人、辩护人还可以进行辩论、质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有利于查明事实,更准确地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行轻重,从而正确适用法律。也便于人民检察院掌握审判活动情况,进行法律监督。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能按时出庭,本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开庭十日以前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一些司法实际部门提出,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实践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按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的期限最长是一个半月,对有些案件来说是不够的,而人民检察院阅卷的十天时间又占用了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时间更显仓促,不利于保证审判质量。二是人民检察院提出,实践中他们的阅卷时间是不够的。因为案件到了二审阶段,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原来案情、被告人上诉的理由或其辩护人为法庭提供的新的证据等情况不了解,有的案件比较复杂,如多个被告人的案子,证据繁多,案卷材料很多,仅给十天的时间阅不完卷,出庭支持公诉既不严肃,也显得非常草率,不利于对案件的公正审判。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了以下三点:一是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后增加了“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阅卷。二是在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后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延长了人民检察院阅卷时间和准备时间,符合实际情况的需要。三是增加了“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的规定。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在法律中对人民检察院阅卷期限适当延长并加以明确的规定,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有准备的出庭支持公诉,保证案件质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