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四款。第一款是关于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未对军队保卫部门的侦查权作出规定。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承担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吸收了相关内容。根据本款的规定,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其性质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是相同的,因此享有同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权,包括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职权以及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侦查手段。这里所说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指军队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犯罪的案件。军队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在编职工在地方上作案的,也属于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对于军队和地方互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于1982年11月25日作出了《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1987年12月2l日又作出了《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这些规定对军地互涉案件军队和地方的分工处理作了明确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均明确要求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款是关于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中国海警局行使侦查权的条款,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与刑事诉讼法相衔接,确保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也符合当前国际上关于海上刑事侦查权的通行做法。根据本款规定,中国海警局是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行使海上刑事案件侦查权的机关。对于在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包括走私、毒品、偷越国(边)境、非法捕捞、破坏海洋资源等刑事案件,可以依法行使侦查权。海警局的侦查权性质上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是相同的,享有同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权,包括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职权以及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侦查手段。刑事诉讼法是公安机关等在办理案件中的重要依据,海警局对海上发生的案件行使刑事侦查权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侦查终结后,海警局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三款是关于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监狱法第六十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吸收了相关内容。根据本款的规定,监狱对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也享有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职权,包括预审、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侦查终结后,监狱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https://www.daowen.com)
第四款是关于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的规定。本款规定共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享有本法规定的侦查刑事案件的职权,可以行使本法规定的侦查案件的权力;二是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守本法关于侦查的有关规定,受本法有关规定的约束,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不得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等。当然,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过程中,在适用程序、证据审查和采纳、事实认定等方面,对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要与对公安机关一样,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