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提起公诉是对犯罪进行起诉的重要环节,也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阶段,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活动,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提起公诉,同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这也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定罪但不予起诉的一项制度。免予起诉制度对于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对轻微案件及时结案,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不经法院审判程序就定有罪,不符合法制的原则;二是,实践中存在对有些无罪的人决定免予起诉,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对有些依法应当判刑的,却给予免予起诉。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删去了“免予起诉”的规定,本条相应作了修改。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本条未作修改,但根据监察法的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调查,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此也作了衔接性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