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第二款中保证人“未及时报告”修改为“未履行保证义务”。

保证人保证是保证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两种形式之一。为保证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和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本条对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并根据有关方面强化取保候审保证人责任的意见,把对保证人处以罚款的情形,由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未及时报告”被保证人的违法行为修改为“未履行保证义务”,加大了对保证人的监督力度。通过这样的修改,促使保证人积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增强了取保候审措施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