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三处修改:一是适当扩大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二是适当调整了法律援助的办理程序。三是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移至特别程序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加以规定。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对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准确的处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残疾等原因自行辩护存在困难,但由于各种原因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还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特别严重的犯罪,但也由于各种原因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为了使案件当事人在经济困难或者某些特殊情况下处理法律事务能够得到律师的帮助,1979年刑事诉讼法就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的是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增加规定对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并明确指定辩护的律师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从而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权利,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扩大法律援助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一是,将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提供法律援助;二是,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增加规定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此外,《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及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和实施程序作了规定。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总结实践经验并结合《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适当调整了法律援助的办理程序。考虑到《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条件,并规定由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且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统一由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管理,由人民法院认定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以及指定具体的法律援助律师存在一定的困难,实践中人民法院也是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来完成指定辩护的,因此,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将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