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被害人是直接受到侵害的对象,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被害人的利益直接相关,因此在规定不起诉制度时,一方面要注意保护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还要保证被害人的权益不因此受到侵害。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本条作了四处修改:一是,将原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单独规定为一条。二是,将“免予起诉”修改为“不起诉”。三是,将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明确规定为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四是,增加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而告状无门的问题,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申诉权和起诉权,维护被害人利益,同时也体现了人民群众对于检察工作的监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