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2026年02月06日
立法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在2012年研究修改刑事诉讼法过程中,有的方面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少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司法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如辩护人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不需要经过批准的,有个别看守所仍要求辩护人出具有关批准手续;有个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限制辩护人阅卷的时间,或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有个别法官在法庭上不适当地限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质证、辩论等。这些做法,不仅仅是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更重要的,是损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委托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和公正司法。有的律师反映,在执业过程中一旦遇到这种做法,往往感到救济途径不足,使这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做法难以得到纠正。因此,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在本条中专门增加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及处理程序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