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修改,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收集证据是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环节,依法收集证据是保障准确适用法律,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要求,也是保障人权和维护程序公正的要求。对于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本条针对执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工作的合法性、客观性、全面性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必须遵守的严格规范。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在本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是对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修改,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这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性质的规定,这一规定具有重要的法律引领和引导作用,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对于程序公正的重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现代诉讼理念。二是,从原则和理念上进一步强化对刑讯逼供的严格禁止。三是,与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相衔接。我国参加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与公约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