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2026年02月06日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程序作出了规定,对公诉案件没有规定当事人和解程序。长期以来,公诉案件被认为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执行法律、追诉犯罪的诉讼,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精神、物质方面损失的补偿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段时间以来,在创新社会管理、创建和谐社会的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尝试在公诉案件中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在国家追诉犯罪的前提下,允许真诚悔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同时也使被害人在精神上得到抚慰、在经济上得到一定赔偿,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有利于社会和谐,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根据各方面意见,吸收了司法实践中的有益做法,规定了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同时,考虑到公诉案件的国家追诉性质和刑法的严肃性,防止出现以罚代刑或者放纵严重犯罪等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发生,对建立这一新的诉讼制度宜审慎把握。为此,本章对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适用条件、案件范围以及除外情况、和解协议的形成、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https://www.daowen.com)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