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本条规定。

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侵犯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破坏司法公正。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一方面要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使其获得的证据不能在诉讼中使用;另一方面对于非法取证的行为本身和违法的侦查人员,也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有权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根据本法第五十九条,在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的法庭调查程序中,人民检察院要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检察院为确保送上法庭的起诉证据的合法性,也应当对侦查阶段证据收集活动是否合法加强监督。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对人民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程序作了规定。本条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参考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行为调查、处理的职权和程序,加强了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促进侦查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合法取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