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2026年02月06日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以后,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经过复议,采纳了公安机关的意见,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如果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也就是同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本法第九十一条已经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因此,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能有异议提出了复议或者复核就不执行,或者拖延到复议或者复核完成才执行。在提请复议的时候,应当先将犯罪嫌疑人释放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为防止拖延的时间过长,本条又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并决定是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还是将原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改变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复核决定,不论是否有意见都应当执行。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案件,有效地打击犯罪。(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