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即是犯罪的追诉机关。人民检察院经过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追诉机关,应当谨慎地行使职权,保证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本条作了修改,增加了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条和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共同构成了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卷移送制度的重大修改。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是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所作的修改,当时的修改主要是为了解决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先定后审”、“先入为主”的问题,将庭前审查由实体性审查改为主要是程序性审查。但这一改革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并不好,主要是法官在庭前对大部分案卷材料并不熟悉,不了解案件主要争议的问题,难以更好地主持、把握庭审活动,而且由于检察机关不在庭前移送全部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也无法通过到法院阅卷了解全案证据,特别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因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并在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对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的规定也作出相应修改。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同时移送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确刑罚执行方式。可以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的数额。”量刑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就犯罪嫌疑人应当判处的刑罚拟向法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认罪认罚制度中规定量刑建议是十分必要的,量刑建议在刑事诉讼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鼓励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得以实现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制度。检察院具有一定的量刑建议权,有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承认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实现宽严相济、繁简分流的目的。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将该办法有关规定经修改后纳入本条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