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条文解读

本条分为三款。第一款是关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限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经被拘留的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经过审查和进一步侦查后,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这个时限在一般情况下是必须遵守的。考虑到有些案件重大、复杂,在三日以内难以对是否需要提请批准逮捕作出决定或者对案情争议较大等“特殊情况”,法律允许公安机关将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限再延长一日至四日。

第二款是对几种特殊犯罪嫌疑人的提请批捕时限的规定。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这些案件有涉及地区广、调查取证量多、取证难度大等特点。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要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的决定显然时间太仓促,甚至连完成最基本的取证和讯问工作都不够。为了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本款规定对这几种特殊嫌疑分子的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拘留后的三十日。在实践中,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也要尽量在七日内提请批准逮捕。在七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确实时间不够,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材料齐备,就应当及时提请批准逮捕,不一定都要延长至三十日。(https://www.daowen.com)

第三款是对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时限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当立即对案卷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于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接到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无论同意与否,应当立即将在押的人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对于还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