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2026年02月06日
立法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主要作了一处修改:增加了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的规定。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时,在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规定中,都要求办案机关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可见,“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要求,也是审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完成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一证明标准的具体含义作出规定,实践中学术界和司法机关存在一些不同认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办理死刑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进行了解释。本条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总结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增加了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这一标准提供了法律依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