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条件是:(1)有犯罪事实,即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或中止。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2)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1)没有犯罪事实,即没有任何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和后果,或者有危害后果而并非犯罪行为所致;(2)虽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遇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犯罪已超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也可以不予立案。(https://www.daowen.com)

为了防止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有案不立,被害人告状无门,放任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影响社会安定,争议无法伸张的情况,本条规定,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即对控告人的控告,要依法及时回复,不能不闻不问;认为不应当立案的,要说明理由。此外,为加强对控告人的权利救济,本条还规定,控告人对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