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基本的司法制度,这一制度可以使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前得到及时的纠正,使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诉讼参与人获得申请法律救济的机会,保障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有关当事人的上诉是二审程序启动的重要前提,本条对有关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权利作了规定。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1996年刑事诉讼法将原条文第一款规定的 “当事人”修改为“被告人、自诉人”。这样修改,是因为本法规定的“当事人”的范围发生了变化。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对此作了修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增加规定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为当事人。在修改后的“当事人”中,犯罪嫌疑人没有经过审判,当然不存在上诉问题。被害人规定为当事人后,要不要赋予上诉权,在修改中有不同意见。一些同志认为,给被害人上诉权的想法是积极的,但是,如果被害人可以上诉,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可能会名存实亡,而且实际操作起来也会有许多问题。考虑到上述情况,1996年的修改未规定被害人有上诉权。因此,本条规定虽然在文字上修改了,上诉人的范围实际没有变化。本条所说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包括刑事判决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如移送案件的裁定、驳回自诉的裁定等。“上诉”,是指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以书状或者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变原判决、裁定,以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诉讼行为。2012年和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未作修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