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进行了几处文字调整,使条文表述更准确、简练。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所见所闻向司法机关提供的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证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对于办案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有着重要的意义。但证人证言也属于主观性较强的证据,由于证人本身的感受、记忆、表达能力的限制,或者受到外界的压力,或者受自己主观愿望的影响而不诚实作证等,证人证言所反映的事实和案件的客观情况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差距,甚至存在虚假的可能性。一般来说,证人都必须通过言词的方式,当面向法庭提供证人证言,比如我国古代法官在证人当庭作证时就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五听”方法判断证言的真伪。在现代刑事诉讼中,通过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来确定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已成为绝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法通行的规定。只有经过质证,查证属实的证言,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条对这一原则作了规定。(https://www.daowen.com)